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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聚众斗殴一死三伤,未成年聚众斗殴触犯了那些法律?

发布日期:2022-01-08 浏览次数:

未成年聚众斗殴一死三伤:

七月六日下午13时许,几名学生聚众斗殴,事后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受伤人员全部为未成年。

南宁市武鸣警务室接到报案后,立即安排当地的灵马镇派出所进行处理。警方赶到了事发地点,对聚众斗殴的未成年人进行了控制,并将受伤的人送入了急救中心。

据警方初步查明,灵马中学高三新生刘某祥,因与灵马中学高二的潘某波起了冲突,两人结伙打群架。

刘某祥被刀伤,经急救后不幸身亡,其他三人的生命指标均已平稳,并无性命之忧。

目前,包括潘某波在内的16名参与聚众斗殴人员均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未成年聚众斗殴触犯了那些法律?

根据浙江省高院的《纪要》第一条的规定:“本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本罪“聚众”的特点是,参与人数多,危害性大,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佣打手或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当按照聚众斗殴论处。”

《纪要》第三条还规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扩大打击面,对于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江苏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相互殴斗的行为。

严格把握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避免对某些严重、轻微、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二款:“因民间争议而发生的群体性斗殴,或者群体性斗殴,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伤害者,不宜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它罪行的,按其它罪名论处。”

上海市《关于审理聚众斗殴案件的意见》第1款第2款第4款:“尾随、胁迫参与斗殴,但对其影响不大,情节较轻者,不能作为该犯罪。”

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二)》第三条第3款指出:“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原因,在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认为是群体性斗殴,但经过相关部门的处理和教育,并达到了本意见的相关要求,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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