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庆元县一男孩被几个男孩殴打的录像在网络上传播开来。据称,这些被牵连的未成年人都不到14岁,处于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年龄。与此同时,在四川,江西,福建等地,也发生了一些与其同辈发在少年的暴乱中,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负什么法律义务?
有没有针对“问题少年”采取更多的纠正方法?目前的法制体系对于青少年的暴力行为还有什么需要改善的吗?
青少年暴力犯罪承担什么责任:
《法制》舆论监督中心日前公布一项调查,对一月份到五月间发生的40件学校暴力案件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此次事件涉及17个省市,其中中学生所占比重超过四成。此外,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由于年纪小或者罪行轻微,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是教育了事。
中国政法中学教授兼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张建荣认为,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成因有多种,其中有社会上的暴力倾向、青少年身心发展不平衡、法治教育缺失等。
青少年暴力犯罪行为发生后,除其家长应当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施暴青少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情区分。如果年满十六周岁,构成相应犯罪的,或者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符合刑法规定的几种情形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治安管理法意义上的一般法律责任,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人,还可通过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由其家长)赔偿损失、由学校等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张建荣说。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如果家长真的管得了,青少年就不会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
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人如何惩戒?
其实,针对因年龄偏低或犯罪情节较轻,被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人,预防青少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相关处罚规定。根据该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对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结伙滋事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第37条规定,青少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对此,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晓璐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将青少年人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并非强制性的,而是由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实行入学自愿原则,在学生和家长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工读学校。因此,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很有限。”
张建荣则指出,工读学校不同于普通学校,其教育内容与教育性质属于一种特殊教育,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尤其加强了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并针对青少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人的心理特点等,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工作。有的工读学校为了减轻在读青少年人学生的思想压力、心理阴影,已改名为寄读学校(如北京市海淀区寄读学校)。
“工读学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擅长文化知识教学、法治教育与心理矫治等工作经验的师资队伍,其矫治的实际效果还是很好的。”张建荣说。
现行法律需要哪些改进
在浙江庆元发生的类似少年暴力案件中,许多网民对未成年人未满14岁的犯罪行为表示了怀疑。姚建龙对这一问题说,我们国家立法确实缺少处罚与一网打尽的“以教代罚”机制。
“未成年人在进行暴力活动的时候,可以受到惩罚,而不能忍受的,则会被释放,这是防止再次犯罪的重要原因。为此,我们既要继续推进我国少年刑事立法的建设与健全,又要加强刑事立法等方面的顶层建设,比如在刑事立法中增加未成年人犯罪专题、修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等。
但是,该体系的构建与健全尚需较多的过程,可以在现行的立法体系中进行探讨。如果要求家长严格管教,可以尝试让家长交押金,并设定一段时间的教养时间;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警方要充分利用劝导的手段,来威吓未成年人和家长;另外,工读学校的教学,也可以采用社会工作的方法。
程晓璐还建议,警方应当“仪式化”规劝,请被害者、社区工作者、律师、学校老师等参与,以更为的形式进行教育,另外,相关的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监护人要向受害者致歉,仪式结束后公安机关再分别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出具书面训诫书和警示书,这样对他们起到的震慑作用更大。
未成年人的防制也是不可或缺的。应该在整个社会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积极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深刻地认识到,暴力给别人带来的巨大的伤害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和基层政法队伍要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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