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的目的:在培养、引导和影响未成年人的道德素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和生活习惯等方面,以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立法并不会增加家长的责任,反而会使家长正确地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义务。
国家为什么要进行家庭教育立法?
①父母养育而无教育而不得法。
两年多以前,一个江西九江的小男孩在街上闲逛,被过路人看到并报了警。孩子的头上缠着绷带,手里拎着一个袋子,里面装着夏天的衣服和消炎药,以及一张草签的离婚协议。民警找到了孩子的家长,父亲说他不在九江,母亲说:“我不要这孩子了。”有网友忍不住吐槽:“等你当了家长,就得拿到一张家长资格证了!”
中国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李莹曾遇到过不少感情破裂、离婚的夫妇,一方或一方对子女不闻不问,甚至遗弃子女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父母离异后不去探望子女,也不肯支付赡养费,甚至干脆把孩子丢进了寄宿学校,甚至把孩子丢到了老人家里。如果连这点都不愿意,那还谈什么教育!
李莹指出,当前的家庭教育仍处在“自觉”的阶段。许多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生而不养”、“教而不教”、“教而不教”等问题。
北京法院曾受理一起案件,杨某和张某夫妇有一子一女。在陪伴和教育子女方面,夫妻双方常常产生分歧,并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矛盾。张某作为母亲,提出了离婚诉讼,要求抚养两个子女。之后,其父杨某私下替四年级的儿子办理退学手续,不准其子女上学,致使其辍学半年。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侵害孩子的受教育权,在教育观念上存在着重大缺陷,不宜直接抚养,因此,判决将张某抚养。对此,杨某提出了上诉。
第二次开庭时,法官与两名孩子分别进行了磋商。虽然两个小孩都说要跟父亲住在一起,但是根据张某的说法,杨某平时对小孩总是很纵容,从来没有关心过子女的学业。孩子还小,总觉得溺爱就是宠溺,这也是她选择父亲的原因。杨某的外公也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的孙子被宠坏了,还把他的儿子休了学,留在家里玩。一中院认为,杨某的所作所为,严重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②立德树人是基本任务。
谈到“教而不当”,北京三院法官李莹和任莉华都认为,的确有很多家长希望教育孩子,但不知怎么教育孩子,有些家长甚至会用打骂来教育孩子。
李莹说,一直以来,中国传统家教都格外注重“忠孝礼义廉耻”,这是美德应当传承,但同时也要顺应时代发展变化,树立新的家庭教育理念。任莉华则表示,教育孩子的核心目标是教孩子学会做人,做一个人格健全、健康成长、协调发展的人。
家庭教育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家长应当如何教育子女?记者注意到,草案为家长们指出了方向。
家庭教育立法明确指出,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且当符合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要求。
家庭教育立法还对如何开展家庭教育以及具体方式方法做出了指引。如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草案第22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等。
③明确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在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过程中,良好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家庭、学校、社会三者中,家庭教育是最关键的一环,它将影响到孩子的一生。
事实上,“寡妇养育”也经常被提到。“照顾、陪伴和教育孩子的重任常常由妈妈来承担。在子女的成长中,父亲的缺失导致了他们的“丧偶”。李莹说,“从第20条的规定来看,这个观点应该有所改变。”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家长隐瞒孩子,不让对方接触、探望、照顾孩子。据一位家庭事务律师的统计,近年来,有关抚养权、探视权的判决、裁定中,有11%的案件涉及到孩子的抢夺、藏匿。对这一现象的反应是,草案第20条所述:“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或离婚,双方均不能妨碍其履行家庭职责。”
农村留守孩子问题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照顾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与被监护人保持联络,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心理状态,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双减政策”的出台,使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在引导、协助父母更好地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工作,而不仅仅是以学科教育为主,草案还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另外,将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家庭”作为一种“非营利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并对其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④弥补“短板”。
突出国家支持,彰显政府责任。
通过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可以弥补目前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短板”。任莉华指出,目前我国颁布了《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规,并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纳入教育法制的重要内容,但是,家庭教育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未确立,《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立法也是如此。《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的出台对中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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