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因生病或其它特殊情况,导致三个月内不能到校就读的,必须持当地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缴费凭证、医院提出的休学证明,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经上级教育机关核准,可以停课。在校学生如果在国外访问或者在国外读书超过3个月,可以在校方批准的情况下提出退学申请。
学校要仔细审核学生的签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学生在出国之前,要与父母签署一份有关学籍管理、费用、学生离校时的监护、安全责任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凡感染传染病者,经区(市)级以上卫生机构认定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停课。
第三十一条高中生因生病,可申请停课两次,每次休学一年。因探亲、留学等原因,原则上仅允许一年的休学。在休学期间,学生的学籍将继续保持。
第三十二条高三学生的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得停课。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年结束后,必须按时复课。在复学期间,必须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由医院出具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经两年以上的休学后,不能恢复正常学习的,应当予以开除。普通高中学生在申请退学时,必须与其父母联合申请,并进行正式的退学。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休学是指因病或事或其它原因暂时停止上学,学籍还保存在该学校。休学期满后返校继续学习。学生要求休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1.学生由于生病原因,经校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由学生向所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2.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3.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休学条件者,开出离校通知单。
4.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5.学生凭已全部周转完的离校通知单到院教学办领取休学证明回家休养第二十九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三个月无法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应当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缴费凭证和医院建议休学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在校学生中途出国探亲或学习超过三个月,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休学。学校应认真审查学生出国签证等材料,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出国前,学校应与家长签订协议,约定学籍管理、相关费用、学生离校期间监护和安全责任等重要事项。第三十条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区(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宜在学校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应当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因病原则上最多办理两次休学,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因出国探亲或学习等原因原则上只准休学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第三十二条高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允许休学。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重新注册学籍方可复学。第三十四条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普通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并办理正式退学手续。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休学要满足那些条件:
1、在校学生因生病而不能继续学业或累计病假超过4个月者。因不能在学校进修而需休学者,须凭县内疾病诊断报告原件或病历副本向学校递交书面退学申请,并经班主任确认,并经院长签字确认。由学校开具退学证明,并携带学籍簿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退学。未经批准而擅自退学,后果自负。
2、在校学生在国外访问期间,因家庭原因而暂停学业,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出退学申请。学校要仔细审核学生的签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学生在出国之前,要与父母签署一份有关学籍管理、费用、学生离校时的监护、安全责任等相关事宜。
3、有传染性疾病或经区(市)级以上卫生机构认定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学生,应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停课。休学期间通常有一年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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