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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将同学打伤,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22-01-03 浏览次数:

福建南平,一场惨剧正在上演。一组小学生在一所小学里清扫着学校的草坪。两个拿着火钳的同学吵了起来。

一位同学用火钳狠狠地砸在了一位同学的脑袋上,将他打翻在地,吓得周围的同学四散奔逃。孩子被送到医院后,由于头部受伤,目前正在ICU接受治疗。校方和受伤学生的父母已经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他们也在现场等待守候,但是小陈的情况不容乐观。

从监控上来看,这些小孩都是八九岁的年纪,打架斗殴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过,你也要知道,用火钳砸人,很有可能造成伤害,或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这是一种悲哀,也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孩子之间的嬉戏,应该怎样掌握“度”,这是我们每一个父母和学校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根据地方教育部门的说法,这是因为学生之间的一些小摩擦而造成的。如果这名同学不小心把火钳扔了出去,把小陈的脑袋给砸了,那就是他的过错了。按照小陈现在的病情,他很有可能会犯下严重的过失杀人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然而,只有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是故意把东西扔到小陈身上,那就是故意伤害。但是,如果该罪行导致严重的伤亡,则必须在12岁以上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很显然,伤人学生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伤人学生不用担刑责,但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伤人学生家长需要承担小陈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药费等,如果造成孩子死亡,还要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这的确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悲剧,小陈就读的小学也需要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从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学校为了培养孩子自主能力和爱校意识,组织学生们打扫操场,是没有问题的。但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发放“火钳”这种危险系数极大的卫生工具,而且发生时间当时是否有老师在场监督呢?如果在场应当及时制止。如果没有在场或没有及时制止,显然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学校安排小学生去操场捡垃圾是没有问题的,但为什么不发个一次性手套捡?火钳这种工具并不适合孩子们使用,学校在这点上欠考虑了。

此事发生后,学校以及伤人学生的家长垫付了医药费并全程陪同,就从这些行为来看,他们是敢于承担自己的责任的。

据了解,医院已发出过几次病危通知书,伤者的父母也准备签字,看起来伤势不轻,但我们仍然期待着奇迹的出现。

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学生的年龄尚不到法定的犯罪年龄,因此,无论是意外事故,还是蓄意受伤,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这只是一场恶作剧。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如果学校在校园内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活动,发现其存在一定的危险,但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在这起事件中,校方并没有发现学生之间的嬉戏,但是作为一名好心人,应该能够预料到学生的嬉戏。这是学校安排的,不是学生的自由假期,学校有责任学生的安全。

这次的事情,归根结底是因为受伤的学生,受伤的学生应该负全部的责任。《民法典》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权利时,通常是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此次事故,除了校方和受伤学生的父母积极的补偿及全程陪伴,让人动容之外,伤者的父母也做出了器官捐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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