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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出了意外,学校应该依法承担那些责任

发布日期:2022-01-03 浏览次数:

【家长来信】我的儿子小明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今年十一岁了,平时都是和同学们一起在学校里吃饭,一天中午,他们和同学们玩起了躲猫猫,结果一不小心撞倒了一个小朋友,小朋友意外受伤,大概要一万三千多块钱,校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要求全部责任都有小明的家长承担,请问是否合理?

【青少年教育学校回复】这件事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第八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依据有关人员的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依法予以认定。

1、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有关各方的过失所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关人员应按照过失的比例和因果关系承担赔偿责任。

2、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首要因素,应当负主要的责任;

第二章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突然患病或受伤,经学校发现,但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九)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相关法规;

(十)在组织和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过程中,发现学生的行为存在危险,但没有采取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一)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问题,如未经批准的未成年人离校等,被学校发现或知晓,但没有通知其监护人,致使未成年人因不受监护人的保护而受伤;

(十二)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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