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并非是单纯的美丽,校园里的霸凌不仅越来越严重,而且已经从初中到小学都有了!
不久前,一条令人毛骨悚然的消息:湖北一名15岁的男孩在军训中死亡,据知情人士透露,他是被三个学生殴打致死的。
男孩的母亲赶到医院后,还没来得及看他一眼,就和他告别了。学校霸凌,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了,可能有不少父母认为,只有在新闻上才会有这种感觉。但是,从这份调查报告来看,霸凌事件的严重性远超想象:平均七分钟就会有一名儿童受到欺负。当欺负事件发生时,成年人的协助仅占4%。
每天大约有160,000名儿童因为担心受到其它同学的威胁而不去学校。有关机构对学校欺负行为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校园欺负行为呈现出年轻化的特征。
接下来要说的,可能有些家长更加难以接受——身为大人,我们也在无形中成为了校园霸凌的凶手。
然而事实就是如此,在对待校园霸凌问题上,正是我们错误的一些观念害惨了被霸凌的孩子!对待霸凌,最典型的一种错误观念莫过于:不过是小孩子吵吵闹闹,没什么。但这个世界上所有的校园霸凌,一开始都是先打着“小打小闹”的名头。
未成年校园霸凌的监护人承担那些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依据该司法解释,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则学校就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在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但可以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习、生活、学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在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他人身体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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